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朱仲梧。被告陈桂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仲梧诉被告陈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仲梧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仲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仲梧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姗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张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