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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商初字第199号

朱仲梧与陈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仲梧;陈桂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朱仲梧。被告陈桂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仲梧诉被告陈桂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仲梧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仲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仲梧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姗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张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