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656号申请执行人孙英勇。被执行人孙伟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英勇与被执行人孙伟平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又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昌民初字第1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光波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王增敏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马晓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