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招执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负责人马旭东,主任。被执行人王举堂,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河东路62号33栋xxx室。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作出(2005)招执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举堂在招远市咏成驾校的工资37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举堂工资3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王龙顺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臧玉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