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588号
原告:祁军,男,1972年8月16日生,汉族,职工,住邯郸市。
被告:胡风茹,女,1974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委托代理人:孔庆斌,邯郸县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军与被告胡风茹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天召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天召负担。
审判员 侯占国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武岳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