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新集团武义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巧园。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前萍。
上诉人富新集团武义工贸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武义县人民法院(2011)金武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向富新集团武义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载明,新集团武义工贸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10元,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截至2012年3月9日富新集团武义工贸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上诉人富新集团武义工贸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富新集团武义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少华
审 判 员 陶仙琴
审 判 员 杜月婷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