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张旭。被执行人唐山市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旭申请执行唐山市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