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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303号

张旭申请执行唐山市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旭,唐山市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张旭。被执行人唐山市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旭申请执行唐山市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