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施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0元,保全费1820.00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月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盖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施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0元,保全费1820.00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月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盖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