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滦民初字第1003号

施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施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0元,保全费1820.00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月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盖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