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33号
原告:陈素英,女,193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沈露锋,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英诉被告沈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英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英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陈素英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洪 逸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沈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