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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字第00109-1号

刘方朋、刘方姣与张菊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109-1号

申请执行人:刘方朋,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刘方姣,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菊香,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方朋、刘方姣与张菊香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菊香正在服刑,在金融机构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且申请执行人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宿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松刑初字第00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建中

审 判 员  曹庆党

代理

审判员  付 蓉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