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民初字第56号原告戴佳鸿。被告德清佳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森林。被告金森林。被告徐燕红。被告金法堂。被告徐根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佳鸿诉被告德清佳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金森林、徐燕红、金法堂、徐根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佳鸿于2012年3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清佳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金森林、徐燕红、金法堂、徐根伟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佳鸿撤回对被告德清佳诚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被告金森林、被告徐燕红、被告金法堂、被告徐根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
代理
审判员 翁璐娴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方依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