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初字第00042号
原告:陈文华,男,198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湖北我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村祥和大厦A1幢11层5号。
法定代表人:黄昆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华与被告湖北我家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案件延期30日审理,期限过后,原告表明要求撤诉,但后无音讯,电话一直处于停机状态。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华起诉后,向本院的提出申请延期审理后又无音讯,其行为表明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晖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彭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