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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六裕执字第204号

申请执行人陆兰兰与被执行人徐正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兰兰,徐正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204号

申请执行人:陆兰兰,女,汉族,1964年7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徐正玲,女,汉族,1953年4月25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六裕民二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日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位于六安市明都花园东区1号楼F型1—302室(建筑面积为82.39平方米框架结构房屋)过户至陆兰兰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陆兰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先悦

审判员  郑东波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肖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