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黄某某,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双田,男,西安市临潼区骊山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马某,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保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联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