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永达街**。法定代表人赵永安,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进刚,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光明路**/div>法定代表人杜志刚,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费会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牛俊生,河北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烟台建设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607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张 海 波
代理
审判员 夏 春 青
代理
审判员 孙 乾 辉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岩(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