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连新乐,男。被执行人陈燕,女。连新乐与陈燕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月11日,申请人连新乐向法院申请执行50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燕每月工资2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请从陈燕每月工资中扣除1500元(从2012年4月开始直至扣50650元)二、所扣款项由连新乐本人持身份证领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答军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