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陈少东,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刘学球,系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炎,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陈国逵,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黄嘉焯,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东诉被告陈国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少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21元,法院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鑑财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罗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