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王遂臣,系西安市新城区西跃五金水暖商店业主。被告陕西方直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南路113号崇立今世园2808室。法定代表人何新培,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王遂臣诉被告陕西方直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遂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27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563.5元。
审 判 长 石丽屏
审 判 员 刘 静
代理
审判员 刘霁月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