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于树森,男,1948年6月8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王桂珍,女,1947年7月10出生,汉族,水电一局250工程退休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于树森与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并未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的义务,故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扣划被执行人王桂珍银行存款3675元(本金3400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和部分利息),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国光
审判员 赵文明
审判员 王润祥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