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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张龙民初字第06号

马素福与马都曼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龙民初字第06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76年3月2日,回族。被告马某某甲,女,现年26岁,回族,农民。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经法庭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