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龙民初字第06号原告马某某,男,生于1976年3月2日,回族。被告马某某甲,女,现年26岁,回族,农民。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经法庭两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秀玲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