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张某,男,汉族,山东省定陶县人,住宝鸡市清姜路。被告范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常艳波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