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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民执字第373号

范红英申请执行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红英,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范红英。被执行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在执行范红英申请执行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3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福存

代理

审判员  王 骞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