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351号
原告:赵俊川,个体建筑。
被告:刘正伍,个体建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川诉被告刘正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俊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俊川负担。
审判员 袁建兵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少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