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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2736号

赵某某与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陈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2736号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骆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陈某某。二被告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利于2011年3月9日以尚需核查案件涉及资金往来情况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中止审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周钢杰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俞哲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