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东催字第2号
申请人:绍兴市××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人绍兴市××山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绍兴市××山建材有限公司被盗的出票日期2011年8月12日、票据号码3070005120543157、票据出票人宁波保税区同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博澳进出口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绍兴市××山建材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付款行为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市××山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孔奇
审 判 员 胡海国
审 判 员 李光伟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