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民初字第389号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夏萍丽、夏利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夏萍丽,夏利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389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38493-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新矸恒山路239号6楼。

法定代表人:姚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夏萍丽,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夏利萍,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夏萍丽、夏利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夏萍丽、夏利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