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66号。
被告:范思洵,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范思澄,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职工,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正卓,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思洵、范思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少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