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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号

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诉范思洵、范思澄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范思洵,范思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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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高新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66号。

被告:范思洵,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范思澄,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职工,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正卓,吉林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思洵、范思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吉林吉尔吉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少华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千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