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86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月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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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86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小月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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