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北民执字第286号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复康医疗器械销售部欠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复康医疗器械销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民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山复康医疗器械销售部。本院在执行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复康医疗器械销售部欠款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执字第2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波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