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贾吴商初字第38号

胡立伟与王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09-04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立伟,王汝兵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吴商初字第38号原告胡立伟,无职业。被告王汝兵。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立伟诉被告王汝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贺夫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2年2月29日,本院向原告胡立伟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立伟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贺夫建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耿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