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王某,男,194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张某,女,194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双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贾义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