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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民初字第395号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民初字第395号原告王某,男,194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被告张某,女,1946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双明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贾义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