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尹三子,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先明,男,汉族,1961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童跃华,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王琪,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镜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童跃华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应后选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潘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