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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909号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影之概念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影之概念网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伯雄。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委托代理人杨文。被告成都市影之概念网吧。投资人蒋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影之概念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范薇

人民陪审员  张谨

人民陪审员  周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熊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