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薛某,男,汉族,武安市。原告薛某某,女,汉族,武安市。被告李某,女,汉族,武安市。被告张某,女,汉族,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薛某某诉被告李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某、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入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