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冷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诉被告邓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六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师丽锋 来自:
冷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二初字第96号原告冷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诉被告邓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六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师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