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耀民初字第00109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晓燕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