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传宏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孔庆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