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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00163号

陈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传宏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孔庆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