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苏英利,西安市灞桥区党家小学教师。被执行人张鑫凯,西安市灞桥区河道管理站职工。申请执行人苏英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灞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1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鑫凯给付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19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自被执行人张鑫凯银行存款账户中扣划案件款19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灞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