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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101号

苏英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英利,张鑫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苏英利,西安市灞桥区党家小学教师。被执行人张鑫凯,西安市灞桥区河道管理站职工。申请执行人苏英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灞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1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鑫凯给付剩余案件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19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自被执行人张鑫凯银行存款账户中扣划案件款190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灞民初字第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