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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168号

叶林海与杨正勤、池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168号

申请执行人:叶林海,男,2000年6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杨正勤,男,1957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池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负责人:孔云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叶林海与被执行人杨正勤、池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贵民一初字第01349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24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建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钱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