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玉民初字第644号

柴大勇与贾东明、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柴大勇,贾东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柴大勇。被告贾东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大勇与被告贾东明、中国人民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柴大勇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昭民

代理

审判员  梁 莉

代理

审判员  杨春艳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