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人朱丽华与被执行人姬长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姬长华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丽华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姬长华,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临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