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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06号

扈全民与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王顺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扈全民,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王顺,张连发,谢德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扈全民,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冶里村北。企业代码:40224770-0。法定代表人王佳国,该管理处主任。被告王顺,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职工。被告张连发。被告谢德权,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职工。

原告扈全民与被告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王顺、张连发、谢德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扈全民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全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原告扈全民负担。

审判长  张万永

审判员  周玉荣

审判员  代峻岭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石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