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扈全民,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双桥镇冶里村北。企业代码:40224770-0。法定代表人王佳国,该管理处主任。被告王顺,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职工。被告张连发。被告谢德权,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职工。
原告扈全民与被告唐山市陡河水库管理处、王顺、张连发、谢德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扈全民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全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4元,由原告扈全民负担。
审判长 张万永
审判员 周玉荣
审判员 代峻岭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石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