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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133号

张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张某,吴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13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胡永冈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韩金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