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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民初字第145号

赵某与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定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赵某,住定州市。被告邸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邸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朝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