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赵培友。被告魏文喜。被告张公民。
原告赵培友诉被告魏文喜、张公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培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艳梅 更多数据:
赵培友与魏文喜、张公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797号原告赵培友。被告魏文喜。被告张公民。
原告赵培友诉被告魏文喜、张公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培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许 立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艳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