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肖海岭,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魏城镇吴辛寨村。被告李帅帅,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魏城镇河里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
负责人:原告与被告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案,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000元,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结事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义负担。
审判员 李海岭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肖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