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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魏民初字第00401号

原告与被告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海岭,李帅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0401号原告肖海岭,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魏城镇吴辛寨村。被告李帅帅,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魏县魏城镇河里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漳支公司。

负责人:原告与被告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案,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0000元,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结事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海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张义负担。

审判员  李海岭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肖 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