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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二初字第101号

周荣水与吕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周荣水,农民。被告吕振,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水与被告吕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荣水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荣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志广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风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