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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835号

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宝方、薄梅琴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3-05
公开日期
2014-09-2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徐宝方,薄梅琴,徐明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835号

原告: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委托代理人:陶冬生。

被告:徐宝方。

被告:薄梅琴。

被告:徐明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宝方、薄梅琴、徐明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大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宝方、薄梅琴、徐明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11元,减半收取3,1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8,1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维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傅加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