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韩吉林,农民。被告吕振,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吉林与被告吕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吉林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广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风志 关注公众号“”
韩吉林与吕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102号原告韩吉林,农民。被告吕振,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吉林与被告吕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吉林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吉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志广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风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