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楠,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雷俊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吕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