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周凡,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梅、郑况纳,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君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盟超,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凡与被告陕西吉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凡于2012年3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代理
审判员 刘 洁
代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国良 搜索“”